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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生于196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四川省苍溪县**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同年5月2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22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驾车送其父亲杜某乙(本案被害人)到苍溪县人民医院就医,当车行驶至苍旺公路14KM+600M处时车辆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驶入对方来车车道撞上车行方向道路左侧路外住房台阶,致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与杜某乙受伤,车辆部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与过往司机潘某某对事故车辆乘客进行救援,在明知道潘某某报案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待,在120救护车到达现场后与杜某乙一起前往苍溪县人民医院救治,随后交警在苍溪县人民医院找到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杜某乙送医救治后于2020年2月23日死亡。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20年3月9日,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甲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杜某乙系交通事故受伤诱发加重心脏病复发致心功能衰竭,严重的肺气肿致右侧自发性气胸形成,最终导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杜某乙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自身疾病是这次死亡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受伤是这次死亡的次要原因。其参与度比例为:自身疾病比例占70%;交通事故受伤比例约占3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杜某乙住院病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人李某某、罗某某、潘某某、杜某乙、杜某丙、杜某丁、杜某戊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犯罪事实证据;

2.到案情况说明,被害人亲属谅解书等量刑情节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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