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薛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花园**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薛城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市场段,依法接受检查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处。经血液酒精含量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具有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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