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环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0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工程造价师,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崆峒区,现住甘肃省环县**镇**小区**,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日被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与徐某某、念某某、杨某某在环县“七公江湖”烧烤店吃饭喝酒。23时许结束,杜某甲驾驶甘A****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烧烤店门口出发,驶入环江大道,由北向南行驶约20米被执勤民警查获,并被带至环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3月30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甲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27.61mg/100ml。案发后,杜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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