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南检三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出生地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园**号楼**门**号,现住地同户籍地。2020年5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2日20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饮酒后驾驶其牌照为津K****4的黑色大众帕萨特小型轿车,拉载其朋友沿天津市南开区富辛庄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大道与富辛庄大街交口以东约100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拦检,经当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18.3mg/100ml。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经天津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49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物证:案件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身份证明,血液采集登记表,其他书证材料等;
2.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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