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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公诉科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村居委会****号,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区**镇**房。因开设赌场嫌疑,于2019年1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至6月份期间,杨某甲和杜某乙(二人均另案处理)向沈某甲转租了位于本市**区**镇的**市场10*至10*号铺位(**市场现更名为**市场,商铺编号改为内1*至1*),二人共谋在该铺位的二楼开设赌场牟利,并拉拢临时股东“蓉*”(信息不详,在逃)等带客人前来参赌,赌场以赌“三公”的方式开赌,雇请了杨某乙、唐某乙、陈某乙(三人均另案处理)、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甘某甲等人代为看场、派牌、抽水和放数,其中杜某甲主要负责在赌场内看场,偶尔协助杨某乙等人在赌场内派牌和抽水,每场均从水钱中抽取人民币100-200元不等的工资。该赌场每月开赌十多天,每天一场,开赌时间为晚上11点许至次日凌晨3时许,三个月期间共开设三十余场。杜某甲在赌场内工作一个多月,共计获利人民币1500元左右。2019年1月8日,杜某甲在湖南省**县人民广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为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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