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51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女,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19194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6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初,杜某甲明知是屠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所得的赃款仍予以收受,获赃款20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由海宁市公安局继续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海宁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杜某甲是在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赃款的情况下授意他人分赃或者收受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海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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