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孟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03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孟州市**办事处“**”工地木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区,现住孟州市**办事处“**”工地北侧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孟州市河阳办事处“中恒·郡望府”工地东门路东道牙上的黑色“雅迪”牌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将该电动车盗走。2019年12月18日经孟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86元。
案发后,孟州市公安局民警已将被盗车辆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对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孟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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