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通检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3199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生地山西省和顺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和顺县**镇**街道**巷**号,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园**里**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北京市**超市通州**店购物时,在自助结账机处盗窃伊利240ml利乐枕纯牛奶1箱、缤纷田园黄花菜1盒、黑美人西瓜1个。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61.8元。
2020年5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北京市**超市通州**店购物时,在自助结账机处与杜某乙(另行处理)盗窃君乐宝100g*10乐钙袋装酸奶2袋、光明牌畅优11.1kg原味酸牛奶1瓶。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5元。
2020年7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北京市**超市通州**店购物时,在自助结账机处盗窃芝士蛋糕1袋。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9.2元。
2020年7月2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北京市**超市通州**店购物时,在自助结账机处与杜某乙(另行处理)盗窃平谷大桃1214g、巨丰葡萄452g、青椒1188g、鲜鸡蛋940g、缤纷田园倭瓜1100g。经价格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31元。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于2020年8月8日在北京市**超市通州**店被民警抓获,于2020年11月2日赔偿超市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物品明细、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初犯、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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