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住北戴河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于2020年9月2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间,陆某某先后9次以其本人名义、妻子刘某某名义、父亲陆某甲名义从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处办理借款,扣除借款利息及各项费用24.7万元后,实际到手钱款27万,但却被杜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三人要求签订了51.7万元的借款合同,并被要求手写51.7万元的足额收据。借款到期后,杜某某等人多次到陆某某家及其家人处进行催要,在催要下,陆某某方陆续至少还款约5万余元,但是杜某某方却拒绝提供收据。2019年1月9日,杜某某、杜某乙、杜某甲隐瞒陆某某等人已还部分钱款的情况,仍按原借款额51.7万元将陆某某三人起诉至抚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石某某通过陆某某介绍从杜某乙处借款20000元,期限一个月,在扣除利息6000元和其他费用3500元后,实际到手本金为10500元,石某某被要求签订了借款2万元的收据及2万元的借款合同。石某某超期还款后,被杜某某等人找到南戴河,要求以其本人和其男友刘某甲的名义改签新的以杜某甲名义放款26000元的虚假合同。2019年1月9日,杜某甲以之前签订的放款26000元的虚假借款合同将石某某、刘某甲二人起诉至抚宁区人民法院。后刘某甲母亲将借款归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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