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宁检刑一刑不诉〔2019〕38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和**里**号楼**门**号(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路**号)。2011年9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2016年1月28日刑满释放。2019年3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办案期限至2019年12月2日)。
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0年5月份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杜某甲伪造一本唐山市路南区汉沽管理区的房产证及一张杜某乙身份信息、郑某某照片的身份证,后带领冒充其姐姐杜某乙的郑某某(另案处理)一起找到在宁河区芦台镇经营中介的孟某某,杜某甲谎称有工程急需用款为由,以房产证上房主名为“杜某乙”的房本作抵押,孟某某将房产证留下作抵押,先后两次将共计20万元人民币交给郑某某、杜某甲。后杜某甲先后六次谎称工程急需用款为由再次向孟某某借款共计人民币195000元。2011年初,孟某某找杜某甲要账未果,便找郑某某还钱,郑某某将前期借款20万元归还孟某某,后孟某某发现杜某甲抵押的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兴业里19排3号房产证是假的,遂报警。经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杜某甲抵押给孟某某的编号为“唐山房权证汉沽字200016528号”房地产权证系伪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构成诈骗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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