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一部刑不诉〔20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村**幢**室。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奚海清,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于2018年下半年,通过伪造一份《关于杜某乙老房子情况说明》,并请本村群众代表签字的方式,将其所有的江阴市**镇**村**号辅房(38.5平方米)虚构成其伯父杜某乙(已去世)所有,使杜某乙在**村成为独立一户,后由杜某乙出具委托书,由杜某甲以杜某乙名义与**村委会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非法获取拆迁奖金及补助补贴共计人民币392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主动退赔人民币3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陈述;被不起诉人供述;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退赔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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