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融检七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曾用名杜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大专在校学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福清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因经济拮据,萌生利用微信发布广告虚构商品交易骗取他人钱财的念头,遂在微信上发布了VANS女鞋的广告。2019年10月30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微信上与被害人潘某某达成以249元买卖一双VANS女鞋的“交易”,被害人潘某某付款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并未如约发货,而是故意给被害人潘某某寄送了劣质手链,待潘某某联系其时,其又多次虚构仓库发错货、仓库要求重新下单才能发货并且才能退之前货款、且需要以鞋子原价399元成交、系统出现问题需要重新下单等理由,要求被害人潘某某重新向其支付鞋款。被害人潘某某信以为真,先后十次通过微信向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转账共计人民币3840元。但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既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并且不理睬被害人潘某某的追问。被害人潘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19年11月9日报警,并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其已报警。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因害怕先后于2019年12月4日和7日通过微信向被害人潘某某退出赃款共计人民币2340元。
经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于2020年1月9日主动回到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住处向公安人员投案。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家属于2020年1月10日代其向被害人潘某某退出剩余赃款人民币15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在校生证明、录取通知书、学生证、谅解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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