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泉检刑不诉〔2024〕2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6124231973********,**,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组,现住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室。2024年3月21日,因涉嫌重婚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4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贺某某与周某某于1999年4月2日登记结婚。2006年,周某某因婚后感情不和便独自外出务工。
2008年初,周某某在山西省长治市务工期间认识被不起诉人杜某甲,隐瞒已结婚事实同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恋爱交往。2008年底,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在石泉县后柳镇黑沟河村被不起诉人杜某甲老家举办婚礼,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
2009年2月,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生育长子杜某乙(2009年2月26日出生),因需要给杜某乙办理出生证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向周某某提出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周某某借故推脱不愿办理结婚证。
2010年4月,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生育长女杜某丙(2010年4月8日出生)。2010年5月,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再次向周某某提出办理结婚证,周某某便向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告知了自己于1999年与贺某某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与贺某某分开但一直没有办理离婚手续,所以没法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办理结婚证,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知道后原谅周某某并与周某某继续生活在一起。2011年7月,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生育次子杜某丁(2011年7月11日出生),之后周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周某某也曾多次找到贺某某协商解决办理离婚手续事宜,一直协商未果,直至2023年8月17日周某某与贺某某通过诉讼调解方式离婚。
2023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到石泉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向被害人贺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综合考量本案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案发后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取得自首、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石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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