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别名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88********,汉族,大专文化,住嘉兴市南湖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3月1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伙同杜某乙、洪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在销售“*****”*幢***室商品房的过程中,共同利用杜某乙担任嘉兴**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场销售经理对房源有销控权限的职务便利,采用捂盘惜售,变相加价的手段,以房源紧缺等理由,向客户屠某某索取“茶水费”30万元。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分得1万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杜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赃款1万元。
本院认为,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退赃,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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