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二部刑不诉〔2020〕Z262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街**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2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4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7日,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同案人徐某某与同案人董某某、毕某某和杜某乙(均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以人民币70万元的价格将其父亲杜某丙(已去世)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的宅基地(宅基地证号:花府集建111****)非法转让给同案人董某某等人,并于此后收取转让款人民币70万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杜某甲分得赃款30万元。
2019年2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杜某甲于次日前去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同年2月19日,杜某甲到公安机关后,公安人员将其当场抓获。同年3月22日,杜某甲的家属向公安机关退回其分得的全部赃款。
本院认为,杜某甲、同案人徐某某共同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但其有自首、认罪认罚和已退回全部赃款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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