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杜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30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杜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杜某得知王某去世后,从2020年4月20日凌晨开始,盗用王某支付宝账号,通过王某的支付宝借呗借款28133元转入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其中偿还由王某使用杜某所有的两张信用卡借款2.1万元,将另外7133元据为己有后用于个人支出消费;通过王某的支付宝基金消费3次312.36元;通过王某的支付宝花呗消费6次4491.97元;通过王某的微信给自己转账32.87元用于个人消费。综上,盗窃钱款共计11970.2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杜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杜某系初次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真诚悔罪,案发后主动退赔3.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不起诉。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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