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0〕572号
被不起诉人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苑**幢**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0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束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贵A6****小型轿车沿台州市**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大道交叉路口西侧时,碰撞同向由周某某驾驶的浙JC****小型轿车,致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束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认定,束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无责任。经检验,束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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