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301211964********,汉族,初中,,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雅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5日被雅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来某某驾驶车牌照为浙*****小型轿车从理塘县向雅江县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18线2987KM+900M处,由于为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王某驾驶的车牌照为川******的白色奥拓小型普通客车,白色奥拓继而追尾中巴车,中巴车追尾灰色大众车,追尾过程中,造成川******驾驶员受伤,乘客罗某某当场死亡。经雅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来某某赔偿了受害人及家属,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取得受害人及家属书面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