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63********,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公司副经理,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津南路**号,现住德化县龙浔镇浔东路东方大厦**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来某某酒后驾驶闽C*****牌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西门车站往浔东路东方大厦方向行驶,行驶至兴南街9号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来某某血样含量含量为105.17mg/100ml。同年10月1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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