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男,汉族,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68********,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镇**北路**号楼**栋**单元**室,住址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来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环城路“暮光之城”KTV门口出发,途径环城路、东街、寿鹿街、条山路行驶至“三和国际”购物城门前路段时,被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6.5mg/100ml。2020年5月12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来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6.8mg/100ml。被不起诉人来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醉酒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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