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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来某某运输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625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镇**村**社**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蓝晓佳,广东广岭律师事务所,系广州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

本案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3月3日移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将案件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于2020年6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花东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山下村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子公司(非拉铁非)仓库工作时发现疑似毒品一批。后经称量检验,该批疑似毒品净重530.1871公斤,送检检材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现场检材编号30号板内双面胶1检出的STR分型与来某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1.19×1027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认定来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仍然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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