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Z252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甲,曾用名来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杭州**银行客户经理,住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来某甲作为杭州**银行客户经理,在经手办理华某甲(已判刑)经营的杭州**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贷款的过程中,在贷前授信调查时未仔细核实**公司实际情况,致未发现该公司未实际经营园林绿化工程,而作出了同意授信的建议。2014年后,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在明知华某甲在从事高利放贷活动的情况下,仍未仔细核实贷款去向。2015年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在明知华某甲抵押贷款的房屋被拆除重建,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的情况下,未向相关部门了解审批情况,及未向银行负责人汇报,继续作出同意贷款的建议。其间,被不起诉人来某甲经手为**公司发放贷款共13笔,贷款金额累计人民币1.32亿元。至案发,涉案担保贷款中有950万元未归还。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已代为偿还贷款200万元。杭州**银行已谅解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并向法院申请执行该笔逾期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申请贷款材料、授信调查报告、贷后资金去向检查表、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房屋所有权证、证明、转账凭条、收贷收息凭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华某甲、华某乙、华某丙、韩某某、柯某某、章某某、来某乙、袁某某、汤某某、柳某某、华某丁、陈某某、沈某某、虞某某、赵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不起诉人来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代为偿还部分贷款,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七条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被不起诉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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