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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来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来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6********,汉族,小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来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被不起诉人来某甲因家庭矛盾将来某乙打伤。经法医鉴定,来某乙右侧第5、6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来某乙对事件发生有过错。2020年1月16日,来某甲赔偿来某乙支付各项费用共计75000元,来某乙对来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来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来某甲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因家庭矛盾将大哥来新安打伤,来某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来某乙对事件发生亦有过错,来某甲的犯罪性质与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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