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杨云春,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1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小街镇老君山村民委老君山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文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文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6日被文山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谢月亮,云南云誉(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云春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文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文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2020年4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文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朝恩、杨云春等人非法买卖爆炸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杨云春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云春不起诉。
文山州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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