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绰号:豆芽),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99********,苗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马关县,家住马关县**镇**小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9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19年12月3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1日、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
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7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杨加涛(另案)安排运送毒品至马关县**镇**社区**街**大门口斜对面庆丰地产在建房楼脚给刘某某。
2、2019年7月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受杨加涛安排运送毒品至马关县**镇**社区**街**大门口斜对面庆丰地产在建房楼脚给吸毒人员雷某某。
3、同年某一天,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跟着杨加涛两次骑车去佳宏凯旋城送毒品给他人。
马关县公安局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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