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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华斌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华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86********,瑶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住**乡**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与蒋某某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白芒营镇白芒营街上“天天夜宵店”吃夜宵时喝了酒。2020年4月6日中午杨某某在自己家中喝了酒。当天15时32分许,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沿G207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大山寨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2.0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经民警传唤后自觉到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现场照片;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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