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612427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安康市******,户籍地西安市未央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零时40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陕GV****号车沿本市南二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群贤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杨某某的血醇浓度为91.6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抓获经过;2、血醇检验报告;3、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