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建军)(公开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62********,汉族,专科毕业,税局退休人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寨县**镇**路**园**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鹿寨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鹿寨县鹿寨镇迎宾路三哥多味馆饮酒后驾驶壹辆车牌号为桂B****9的灰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鹿寨镇迎宾路开往创业路,政通路一直驾入民生路紫金园小区回到自己家中,期间杨某某驾车在鹿寨镇政通路与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发生争吵,后又与紫金园小区大门的保安发生争吵。当日23时许,鹿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到举报后在广西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汇锦紫金园17栋501室杨某某的住处将其传唤至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鹿寨县公安局交警部门抽取杨某某血液送至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7mg/100ml。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