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381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住湖北省广水市**办事处**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3日18时25分许,杨某某驾驶鄂S*****号小车沿广水市**办事处前进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湾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车辆时,遇彭某某由西向东横过公路,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与行人彭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及彭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4、证人证言;5、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刑事和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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