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女,1993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2199311277529.,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王格庄镇宋家沟村68号,现住河南省镇平县马庄乡马庄街。2019年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3月12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张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 4月20日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被不起诉人杨某和张某因在山东威海市共同打工时相识,一年后张某跟随杨某到镇平县马庄乡黄楝扒村共同生活,2018年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经媒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王恒宇,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于2018年3月5日订婚,订婚期间张某、杨某收受王恒宇彩礼、订婚的黄金等物品共计价值89000余元。订婚后张倩文和王恒宇家发生矛盾导致关系破裂,被害人随即以诈骗罪报案至镇平县公安局,案发后彩礼、黄金等物品已经全部退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张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文芝、张倩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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