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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丙污染环境案)_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鄢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6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建安区,住建安区**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至20日,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受李某某雇佣,在李某某租赁的位于鄢陵县马坊镇许庄村“鄢陵县腾展棉业有限公司”废弃厂房非法处置废旧电池,还原铅生产。现场查获成品铅锭18块(35.5吨)、烟道灰32.6吨、烟道石(废渣)18.58吨、电瓶拆分物32.48吨。2020年6月1日,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其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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