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市,住**市**镇**村**组** 号。2019年11月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6 日10 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甲组织刘某某、樊某某、陈某某、李某甲、杨某乙、保某某、何某某、李某乙、宋某某、周某某等十人在湖北省武汉市**区** 楼**室,利用“天杨智能呼叫系统”拨号软件每天向10000 个不特定的人拨打电话,冒充证券公司客服骗取股民信任并邀请股民加入微信群炒股,每建成一个100人的群就提供给上线人员,上线人员再支付其相应报酬。刘某某负责招聘兼职员工、给员工发放工资、接听电话;樊某某负责发放员工提成、兼职工资、维护拨号软件系统;李某甲等人专职负责接听电话,陈某某、李某乙、杨某乙、保某某、何某某、宋某某、周某某均是兼职员工,按照杨某甲等人的指示接听电话,邀请股民进微信群。目前查证调取了“天杨智能呼叫系统”的7600 条拨号语音记录。杨某甲从上线人员处获利人民币40000元用于日常开支及发放兼职人员工资。
本院认为,杨某乙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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