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女,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天水市麦积区**路**号,住天水市麦积区**出租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杨某乙伙同杨某甲(另案处理)在天水市麦积区道北北山路菜市场机务楼前路边上盗窃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红色“凤凰”牌电动三轮车,后两人将该车卖掉,该车最终未被追回。经天水市麦积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值205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盗窃数额不大,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系遭遗弃的孤儿,从小被现在爷爷奶奶收养,且爷爷奶奶已年迈需要照顾,是家中唯一生活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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