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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95********,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费县人,费县**局马庄分局临时工作人员,住费县**号楼**室。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至2018年期间,杨某贾(已起诉)伙同其妻韩某某(已起诉)、与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及霍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均已不诉),通过左东升(另案处理)介绍,以一年15000元的费用从费县华某某旋皮厂购买相关开票手续,并前往税务部门以费县华某某旋皮厂名义将空白发票领出,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以费县华景某某旋皮厂名义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并按照开票价税合计总额的1.5%收取开票费用。共向费县博某某板材厂、费县敬某某板材厂、费县康某某板材厂、费县源某某板材厂、费县瑞某某板材厂、费县宝某某木材加工厂等六家板材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5份,税额2216641.58元,价税合计15562000元。目前已查实向费县博某某板材厂、费县博某某板材厂、费县康某某板材厂等三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4份,价税合计14432000元,税额2056284.9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乙主观上是否明韩某某、杨某甲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活动不清,是否参与不清,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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