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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诈骗案)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女,1964年*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61964********,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在湖南省宁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0月16日退回宁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远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8日、2020年11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

宁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份左右,杨某甲与其欧姓男朋友发生矛盾,在争吵中欧姓男子将杨某甲的脚打断,杨某甲因无人照顾就与其姐姐杨某乙说明如今的处境,接着杨某乙就委托李某某去广东省接回杨某甲,以免杨某甲受苦,李某某接到杨某甲后,就称要帮杨某乙其妹妹杨某甲找对象,此期间杨某甲的丈夫为杨某丙。然后杨某乙与杨某甲就发现成某某家庭条件优越,遂协商以结婚为由骗取他人彩礼钱然后从中获利。杨某甲因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就答应与杨某乙一起骗钱。接着杨某乙以杨某甲受伤需要人照顾为由找到成某某,让其与杨某甲见面,见面后杨某乙以杨某甲与成某某订婚为由,收取了成某某6万元的彩礼钱。杨某乙收取彩礼钱之后,杨某乙从获利了 1万元、李某某从获利了3万元、杨某甲从中获利了2万元,后杨某甲让成某某给其买三金,买完三金后又以三金被当为由骗取成某某1.5万元钱,一个多月之后,杨某甲就以与成某某感情不和为由,将成某某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杨某甲到案后,杨某乙、杨某甲对于诈骗成某某6万元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无悔罪表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远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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