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曾用名: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7日执行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富民县公安局逮捕。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富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富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富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刘某甲(已起诉)、陈某甲(已起诉)、胡某某(已起诉)、颜某某(已起诉)在富民县罗免镇百花山野外组织他人以“捞腌菜”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中,刘某甲、陈某甲、胡某某、颜某某四人为股东,并雇佣杨某甲(已起诉)负责带领李某某(已被不起诉)、周某某(已被不起诉)和杨某乙(被不起诉人)搭建赌博时使用的帐篷以及赌场外放哨工作;顾某甲(已起诉)负责赌场内外防火安全和与赌场外放哨人员的沟通工作;申某某(已起诉)、刘某乙(已起诉)在赌场内负责每张赌桌的收付、赔付和保管赌桌上用于存放抽头渔利所得的云南山泉矿泉水“水箱”;陈某乙(已起诉)负责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刘某丙(已起诉)负责拉运参赌人员;罗某某(已起诉)负责记录车牌和人数;顾某乙(已被不起诉)负责提供餐饮;刘某丁(已被不起诉)负责发放工作人员费用;陈某丁(已被不起诉)负责在赌场内洗牌、上水、上烟;范某某(已被不起诉)、陈某丙(已被不起诉)负责放哨。当晚,富民县公安局民警在中心赌场周围搜索过程中,发现中心赌场前方的斜坡上有部分散落现金,散落现金旁边有一个被雨水淋湿的新云南山泉矿泉水纸箱。经清点,散落抽头渔利现金为人民币9300元。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作案经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此次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
本院认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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