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七星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乙与杨某甲(同案不起诉)在毕节市七星关区大银镇半林村红杉湾一带的初都河(属于赤水河流域,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用电非法捕鱼,在二人捕捞到野生鱼九条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称量,重1.1kg。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杨某乙无行政、刑事处罚记录,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缴纳生态补偿金3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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