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杨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73********,侗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3日监视居住,同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晃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底杨某甲(另案处理)伙同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在没有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晃侗族自治县贡溪镇**村**山场多次安放“弹簧套”的方式进行狩猎。后经聘请新晃县林业局工程师对“弹簧套”设备和“报警器”进行认定,认定意见为:钢丝弹簧套3支、触发盘3套,无线报警器1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猎套。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规定:禁猎区域为全省行政区域、禁猎期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情节,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