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乙)(公开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检刑不诉〔2020〕Z12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2********,土家族,专科文化,原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辅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县**街道**栋**,因涉嫌犯有徇私枉法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第三检察部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第一检察部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的一天,冉某甲告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其子冉某乙因醉驾被立案侦查,需找一个立功来减轻处罚,让杨某某帮冉某乙做一个立功表现,因同事之情,杨某某回答其有机会让冉某乙一起抓捕网逃人员。同年4月25日前一两天,杨某某告知冉某甲有一网逃人员线索,让冉某乙在4月25日当天与其一起去抓人。4月25日下午,杨某某与冉某乙在沿河县城一个小地名为“花园”的地方发现网逃人员张某甲,冉某乙立即联系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张某乙前来抓捕,随即张某乙与其同事邹某某赶到现场与杨某某、冉某乙一起将网逃人员张某抓获,随后冉某乙与杨某某、张某合影以证明抓获事实。事后冉某甲利用微信向张某乙发送了抓获经过的模板,出具了抓获经过,并请托网逃人员的办案机关成都市金牛区公安分局民警出具了感谢信。立功相关材料后由冉某乙辩护人王某甲提取后提交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碧江区人民法院判决未采纳立功表现。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实施的行为未造成后果,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