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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梨树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梨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指使邱某某驾驶严重超载(核载3745kg、实载6260kg)的吉C****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梨树镇朝阳大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梨树镇四副食交通岗遇绿灯信号左转弯时,与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刘某某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取得被害方谅解。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已与被害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梨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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