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公诉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地江西省瑞金市**镇**村**巷**号,住江西省瑞金市**镇**街**KTV3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杨某甲驾驶“宗申牌”无牌电动三轮车沿瑞金市象湖镇金二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5时55分许,行驶至金二路与绵水路交叉路口时,与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乙相撞,造成杨某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6月21日10时10分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甲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后主动接受交警的调查。2020年6月l0日,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乙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20年7月31日,杨某甲和杨某乙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杨某乙家属对杨某甲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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