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杨某因驾驶证被注销,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街道上看到办证广告,遂通过电话联系对方,商定以三百元的价格并提供其本人照片,购买一本伪造的驾驶证。购得驾驶证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曾两次使用伪造的驾驶证。2019年11月27日12时45分,被不起诉人杨某驾驶闽AW****的车辆行驶至浙江长深高速新窑公安检查站,高速交警在检查车辆过程中,杨某出示伪造的驾驶证时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