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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信用卡诈骗案)_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曾用名杨某某,男,汉族,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72********,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天水市秦州区**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6月被不起诉人杨某提供身份信息工作单位信息等资料在**银行天水支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574662*******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80000元。2014年6月开始使用该卡,2017年至2019年11月该卡一直正常使用,自2019年12月出现透支并还款逾期,经银行多次催收杨某还款,2020年1月2日还款8500元,截止2020年10月15日,杨某拖欠信用卡本息合计97768.33元(其中本金74431.17元,利息12239.50元,违约金11097.66元),在此期间银行工作人员于2020年3月18日以书面形式及发送短信的形式向杨某催收信用卡欠款并提供透支催收函,其本人在催收函都承诺还款并签字。2020年11月14日,杨某归还银行20000元。2020年11月19日,杨某归还银行79091.72元。至此杨某信用卡无欠款。

本院认为,杨某恶意透支信用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杨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且已归还全部本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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