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字(2020)第92号
被不起诉人杨*,男性,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622826******4513,汉族,初中肄业,职业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宁县新庄镇****,现住甘肃省宁县新庄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19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3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杨*酒后驾驶甘M2***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青新公路上行驶。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4.7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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