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7********,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居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巷*号,现住在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所家属楼*单元*室,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的小型汽车,沿三贤路行驶至胜利大街十字时,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5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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