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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性别:**,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31988********,**族,****,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玉屏**族自治县,住玉屏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贵DT****号小型轿车,从玉屏侗族自治县***局路口往***办事处方向行驶,21时50分许,车行驶至***路***门口时,被正在执勤的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发现杨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民警随即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经湖南天剑司法所鉴定,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65mg/100ml。

2020年1月1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主动前往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申请书、保证人资格审查表、保证人相关情况、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查获经过及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笔录、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数据单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詹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湖南天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初犯,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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