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黄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戊,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3日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17日被黄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邹伟(贵州坚驰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戊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退回黄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黄平县**公司因开矿导致安葬在矿区内的黄平县县重安镇干庄村龙塘组杨家祖坟开裂,双方定于2017年6月30日到事发地进行协商。当日,被不起诉人杨某戊等20余人与兴达公司的黄某某、俞某某、代某某到场后,提出要**公司赔偿30万元人民币,黄某某表示自己做不了主,杨家人即强行拉黄某某去看开裂的坟,并对其进行殴打,后双方定于2017年7月5日再行协商,确定再行协商时间后,又要求黄某某出钱给杨家人吃饭、加油等并将黄某某等人围住,黄某某等人被迫将6000元人民币交付后才得以离开现场。经鉴定,黄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戊于2020年9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于2020年11月17日退清赃款。
本院认为,杨某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杨某戊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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