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肖某某,云南**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53312007********。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杨某和唐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12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和唐某因琐事在芒市**路**号被不起诉人杨某家中发生争吵,被不起诉人杨某用手打了唐某的左耳朵位置,经鉴定,被害人唐某此次损伤系轻伤二级。
事后,被不起诉人杨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案发后杨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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