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邱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霍邱县**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霍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4日晚11时许,吴某某酒后骑两轮电瓶车沿周临路向西行驶,行至105国道与周临路交叉口被不起诉人杨某门前时,撞到路边堆放的石头上。因杨某姐姐杨某某的江淮牌轿车停在门前,杨某听到路边的声音后问吴某某是否撞到车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撕打,吴某某鼻部被杨某殴打出血后住院治疗。2017年12月12日经霍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鼻部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7年12月20日杨某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被害人吴某某对杨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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