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20〕Z25号
被不起诉人杨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8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县**乡**村*组,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出租房。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5年3月16日被原铜仁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6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某与被害人田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园的一茶棋室内玩,田某某在和他人聊天时,杨某认为田某某是在说其妻子坏话,便与田某某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杨某左手握拳朝田某某面部打了一拳,导致田某某受伤入院治疗。2019年10月16日,经铜仁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田某某鼻部及右眼部损伤的程度分别属于轻伤二级、轻微伤。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赔偿被害人损失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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